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2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5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26日上午对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民宗委的《审查意见》,并对《变通规定》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26日上午,省人大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建议将《变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修改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
  民宗委认为,《变通规定》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变通规定》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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