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2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已经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甘孜州人大常委会于4月17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于2008年9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变通规定(草案)》的意见,并于2008年12月9日将汇集整理的各部门修改意见回复了甘孜州人大常委会。
  2009年4月24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甘孜州是长江、黄河的源头地区,水资源十分丰富。随着水电资源开发进程的加快,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保障、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与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体系不完善,宏观调控和管理不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电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利益矛盾突出,社会纠纷增多,生态资源保护压力增大等等。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逐步加以解决。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监督工作,做到政府、企业、群众利益三兼顾,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水电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自治州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变通规定》十分必要。《变通规定》符合甘孜州的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变通规定》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民宗委建议对《变通规定》作以下修改:1、将第四条中的“县级综合规划”修改为“县管水资源综合规划”。2、将第八条中的“自治机关”修改为“自治州”。3、将第十四条中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句修改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将第十六条中的“自年月日起施行”一句修改为“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变通规定》,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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