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2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颜继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已经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凉山州人大常委会于3月2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于2008年12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修订案(草案)》的意见,并于2008年12月22日将汇集整理的各部门修改意见回复了凉山州人大常委会。
  2009年4月24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修订案》进行了审议。民宗委认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批准实施十六年来,为保障彝族人民使用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权利,促进凉山州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继承和发展彝族的传统文化遗产,进一步规范彝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促进和谐凉山建设,修订《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十分必要。《修订案》在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自治州的实际。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民宗委建议对《修订案》作以下修改:1、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坚持语言平等原则”修改为“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2、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木里藏族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制定使用藏族语言文字的单行条例。”3、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修订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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