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案)》的说明

时间:2009-07-2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必要性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彝语文工作条例》)是经1992年4月29日凉山州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施行16年来,为保障彝族人民使用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权利,促进我州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彝语文工作条例》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继承和发展彝族的传统文化遗产,进一步规范彝语文在我州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促进和谐凉山建设,修订《彝语文工作条例》非常必要。
  二、修订《彝语文工作条例》的经过
  在2005年3月举行的州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曲木伍力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订《彝语文工作条例》的议案”,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高度重视,将其列为议案交州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机构进一步审议。2006年,州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开展了条例修订调研工作,提出了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常委会议事日程的建议,得到了常委会的充分肯定。2007年初,州九届人大常委会在明确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为目的”的条例修订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将条例的修订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并成立了以常委会副主任董云发同志为组长的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全面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一是组织领导小组以及写作班子成员深入彝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县市、乡镇、村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组织全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彝族语言文字教学、研究、出版等单位、团体为条例修订建言献策;三是专题召开条例修订研讨会,就条例修订事宜进行认真地研究讨论;四是修订稿形成后,专程赴成都征求了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四川省彝文教材审定会和《彝汉大词典》审定会上征求了60多位专家学者的意见;五是赴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考察学习了三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推广的经验以及立法工作;六是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类整理、综合归纳、认真分析、反复推敲,形成了《修订草案》。州九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于2008年1月17日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6月12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州人大民法宗外侨委一道,组织州政府法制办、州语委和部分从事彝族语言文字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修改。2008年8月15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决定提请州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根据省人大民宗委反馈的省级机关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009年1月14日,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云发、张家让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并对《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修改。2009年3月21日,州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次修订的重点是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监督管理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并对原条例的“章、条、款”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修改。由原条例的七章三十条修订为《修订案》的六章四十一条。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本章由原条例的6条修改为9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为了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在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中的责任,增加规定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第三条二款)
  2、为了更好地保障彝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增加规定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民族事务、民政、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备适当的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自治州企事业单位可以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第四条 三、四款)
  3、为了保障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增加规定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第七条)
  4、为了不断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发展,增加规定了“自治州人民政府每三年举行一次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第九条二款)
  5、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调整为《修订案》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并作了修改。
  (二)关于“第二章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本章由原条例的第二章“彝语文在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和第三章“彝语文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合并而成,并由原条例的13条修改为17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为了鼓励学习和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并充分体现自治民族学习、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修订案》第十六条中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语言文字列入考录国家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等的内容,”增加规定了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考录国家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或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优先录用或者晋聘能够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自治州在考录国家公务员、教师等人员时,应当按比例录用各级各类学校彝族语言文字专业的毕业生。”
  2、为了丰富自治州的彝语文影视文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修订案》增加规定了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各级文化、广播、影视机构应当开办彝语广播影视频道、频率,制作和编播满足公众需求、内容丰富健康的彝语节目和影视作品,加强彝语演职人员队伍建设。”
  3、为了更好地规范各行各业使用彝族语言文字,《修订案》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称、会标、文件版头、证照、奖状、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灯箱、交通标识、城市建设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汽车门徽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修订案》第二十四条二款还就驻州中央、省属行政单位和民航、铁路、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连锁店等服务机构对照使用彝汉两种文字,以及工作人员使用彝族语言开展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4、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内的彝文社会用字使用标准,《修订案》第二十五条 对相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5、《修订案》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治州内的广告、美工、装璜制作商制作面向社会的彝汉文对照的各类招牌、证照等,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自治州内的彝文社会用字规范、准确。
  (三)关于“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本章是新设立的一章,所列条款中,除保留了原条例“第五章彝语文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中的部分条款外,新增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进一步规范和确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字以及在监督管理彝语文使用工作中的职责。
  (四)关于“第四章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研究”
  本章保留了原条例的设置,由原条例的3条修改为4条,新增了第三十三条“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和新词术语翻译的规范化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审定和推行使用工作。”并将原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调整为《修订案》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第五章法律责任”
  原条例实施16年的实践证明,缺乏了与条例规范的行为相配套的法律责任规定,就难以保障条例得到严格地遵守和执行,也难以保障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修订工作中,我们根据《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并借鉴《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应当指出的是,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本条例能够得到遵守和执行,有效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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