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时间:2009-07-2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5月23日由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施行10多年来,对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曾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条例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实际,且与随后出台或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相适应。废止该条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升我市法规整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该条例的废止工作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2009年初,市物价局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废止该条例的建议,于3月2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条例废止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同废止该条例。当天,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该废止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拟定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草案)》,最后经4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现提请批准的条例废止决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废止决定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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