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09-07-2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3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代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0日对《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港口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港口条例(草案)》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规划、建设和发展,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确有必要。会后,财经委员会将《港口条例(草案)》及说明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对重庆、浙江、福建、江苏、安徽等兄弟省市港口管理的立法经验作了研究和借鉴。2009年3月19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港口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形成了《港口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港口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等规划的主体、程序和修改规划和程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港口条例(草案)》第二章应增加港口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等规划的主体、程序和修改规划和程序等内容。财经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和交通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港口条例(草案)》第八条增加四款港口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等规划的主体、程序和修改规划和程序的内容。
  二、关于在港口规定区域内停泊的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船舶值守制度,配备保证船舶停泊安全的条件和值守人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港口规定区域内停泊的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船舶值守制度,配备保证船舶停泊安全的条件和值守人员。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四川的江河多属于山区河流,水情变化较快,我省部分地区曾经发生过因突然涨水或者退水引起的船舶事故,为保障人民的财产及生命安全,防止港口设施和桥梁等遭受破坏,确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此,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了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内容。
  三、关于港口深水岸线与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划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增加港口深水岸线与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划分标准,财经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此意见,并依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在四十六条增加了此项划分标准的内容,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营运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营运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四、关于违反条例第十九规定的处罚幅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违反《港口条例(草案)》第十九规定的处罚幅度与上位法有不一致的地方。财经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将《港口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中“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关于对港口客运、货运和有毒有害物品运输安全的应急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港口客运、货运和有毒有害物品运输安全应作出规定。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此已作相关规定。因此,《港口条例(草案)》不再表述。
  六、关于港口的设计、经营许可审批、建设、安全等,都是港口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主管部门应承担什么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港口的设计、经营许可审批、建设、安全等,都是港口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主管部门应承担什么责任?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和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对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了相关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如有失职、渎职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港口条例(草案)》不再表述。
  七、关于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如何处理和港口经营的禁止性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港口条例(草案)》应增加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如何处理和港口经营的禁止性行为。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人的相关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合法利益,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停业和歇业的相关义务,所以《港口条例(草案)》不再表述。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港口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审议意见,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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