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9-07-2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11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交通厅厅长  高 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水运事业尤其港口建设已进入持续快速发展的时期,港口生产经营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规划、建设和发展,对于我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港口管理的立法明显滞后,已难以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它对港口规划的编制原则、审批程序以及港口经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由于《港口法》面向行业,原则性较强,结合我省实际,尚有以下主要问题需要说明:一是管理主体的设置须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行业形式进行明确;二是编制港口布局规划和总体规划的审核和批准程序需要明确;三是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使用分级审批制度需要明确;四是港口生产经营的安全作业监督管理职责与义务需进一步明确。因此,以《港口法》为依据,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条例》与《港口法》紧密衔接,形成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港口法律体系,对促进我省港口事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二、《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立法的依据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按照交通部的《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统计规则》和《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同时借鉴相关省市的立法经验制定。
  三、草拟《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的过程
  2006年5月,省交通厅在分析了《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启动了制订《条例》的调研工作。2007年省政府正式将《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成立立法工作组,组织法律、经济、港口方面的专家,深入省内调研,同时借鉴上海、湖北、浙江、广西、重庆等省市的港口管理和方法经验,依据相关具体法规,完成了《条例》的起草工作。省政府在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过程中征求了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编办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的意见。2008年9月9日,修改完善后的《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港口管理的主体资格
  《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1991年实施)、《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实施)先后规定,我省港口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管理职责。《港口法》出台后,明确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全国港口的管理部门,但对地方的管理主体并未予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条例(草案)》结合我省的实际,规定了“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行政工作,其依法设置的省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全省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港口总体规划的职责权限
  港口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港口行政管理的源头和港口建设、发展的依据,港口规划关系到港口岸线资源能否科学合理地利用、港口分布和分工的合理性、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等,对港口规划的编制和相关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进行法律规范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根据《港口法》规定的港口规划体系,同时考虑我省县级港口行政管理力量薄弱的实际,为进一步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草案)》规定“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审批后的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城乡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三)使用岸线的审批权限
  《港口法》设定了港口岸线的审批制度,加强了对深水岸线的保护和管理,但没有明确岸线特别是非深水岸线的审批权限。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岸线使用有相关规定。为此,草案规定“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市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草案还根据港口岸线的用途和港口建设项目的性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同时对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其它方面的事项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将保证港口建设的有序进行。
  (四)使用岸线收费规定的设立
  港口岸线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和国土资源,它是陆地部分及其水域部分的自然综合体,在利用上具有特殊的目的性、重要性和综合性。目前我省大部分港口岸线未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非法占用、破坏港口岸线的现象突出。从性质来看,港口岸线属有限及稀缺资源,为了有序、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避免滥占浪费,防止权钱交易腐败等现象,《条例(草案)》借鉴上海、重庆、福建、浙江等省市的做法与经验,确定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倡导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港口岸线资源,吸收社会资金,鼓励多元化、多种形式共同投资港口建设,推动港口事业的持续发展。考虑到港口岸线的有偿使用制度比较复杂,为此,草案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和有期限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港口经营管理的规范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企业经营进行行政管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港口经营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为港口的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为此,草案参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从两个方面对港口经营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范:一是设立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规则,规定了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了相关的场所、设施、专业的从业人员和制度等,鼓励多家、多元化经营,只要符合相关的市场准入条件都可以从事港口经营;二是对港口经营行为的规范,包括港口经营人必须守法经营、为服务对象提供合法的服务、明码标价、禁止垄断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的经营手段等。
  (六)港口安全生产和保护
  港口是劳动密集、资产密集和人员密集的区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状况将会对所在地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为此,草案对港口生产的安全作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与义务都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港口内危险货物作业的报告制度、危险货物作业的资质规定,以及解决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等。在港口保护方面,将对企业、单位、个人保护港口设施义务以及可能危及港口安全活动的行为制定了禁止条款。
  以上说明,连同《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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