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7月2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认为,成都市作为全国副省级城市和西部的中心城市,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过程中及灾后重建期间,随着制度变迁和改革推进带来的不同群体利益调整和冲突的加大,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因此,出台一部法制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变成全社会的责任,进一步促进成都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成都市实际,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常委会审议情况,内司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条例。
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条例》批准以后,从2009年12月4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