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9-0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纯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0日已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报告》。收到报告后,省人大城环资委有关领导和办公室的同志到成都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与成都市人大城环资委、法制委和市城管局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了该《条例》的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并交换了意见,同时还发函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城环资委于7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及说明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1989年10月,成都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0年1月实施以来,在规范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成都市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原《条例》的缺陷和不足逐渐显现。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成都市于2008年将《条例》的制定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在总结成都市近10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践,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充分研究借鉴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8月形成《条例》草案提请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形成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环资委认为,《条例》适应了城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首先,对现在的管理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分清了职责,理顺了关系;其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本市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这样规定,既为城乡统筹发展特别是小城镇建设留下巨大空间,也回避了城市(镇)规划区内诸多非城市管理的矛盾,可为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生活垃圾管理提供法规依据;第三,《条例》改变了过去通常将所有处罚条款专章设置的做法,借鉴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市相关法规的作法,采用了将强制性内容与处罚内容并为一条 进行表述。这样规定,既方便相对人与执法人员学习掌握,又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条例》还对规范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废弃物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在审议中城环资委认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规范的范围太宽,在执行中又不利于操作,建议删去。
  鉴于上述情况,城环资委认为,制定这一《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其基本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意见,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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