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7月20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城环资委关于《条例》的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当前和今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优化发展环境,是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是科学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委员们赞同批准这个《条例》,同时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城环资委经认真研究,建议《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 保留第一款,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排列顺序相互换,第四款中与此相对应的罚则也作相应调整;
三、将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经上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四、有委员提出,应在第三章增加一项安全性责任的要求,因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且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已有条款对灯饰设施提出了安全要求,建议不再增加此内容,避免重复规范;
关于《条例》的生效时间,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该《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