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9月24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城环资委关于《条例》的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其规范的内容符合成都市的实际,赞成本次常委会审议后予以批准。在审议中委员们还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城环资委经认真研究,除审查意见的报告提出的三条修改意见外,建议《条例》还作如下修改:
一、将增写的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在第二十一条第一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后增写:“进行评估、论证或听证,并”字样。
三、在第四十七条第一句的“隧道”后增写:“地铁”字样。
四、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的罚则条款过多,对公民管得太多,体现了部门利益。城环资委研究认为,第五十七条所规范的十一项内容不是针对广大公民的,而是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进行约束,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五、关于《条例》的生效时间,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该《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