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11-18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9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卢耸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9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和适用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不宜将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由“涉案物品”改为“涉案财物”。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中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表述是使用的“财物”,因此建议保留《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条例名称的修改,即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同时,为了给将来可能的调整和改革预留空间,在第三条第二款最后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价格鉴证机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增加“禁止无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非法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条款。法制委员会认为,增加相应的规定对规范价格鉴证工作是必要的,建议第七条增加一款,即“不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案机关不得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同时为完善相关处罚条款,参照省外的价格鉴证地方立法,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第二十六条增加办案机关“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处罚规定。
  三、其他方面的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表述不妥。法制委员会同意该意见,建议删去该条文。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条例修正案(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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