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11-18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9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9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在防沙治沙相关区域有关水资源保护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水资源状况进行监测,加强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发展节水型产业,防止因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退化、天然湿地退化和土地沙化。”(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二、关于土地沙化预防的问题
  为进一步细化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的措施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组织建设人工、半人工草场,指导农牧民改良牲畜品种,推广优良牧草,推行舍饲和圈养;禁止超载滥牧,推行轮牧、休牧、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治草原虫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应根据各个行为主体在防沙治沙活动中的禁止行为明确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增加有关处罚条款。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并根据草案有关内容增加了两条法律责任条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建议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
  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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