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09-11-18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洪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通过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表决。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较为原则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防沙治沙工作中政府的职责;二是增加投入;三是分区治理;四是营利性治沙活动。
  会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认真研究了委员们对草案提出的审议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组织立法调研组开展了实地调研;组织对草案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分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6月26日,农委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议草案及修改稿,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突出政府职责,全面统筹规划问题
  有委员提出“防沙治沙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科学规划,突出政府职责。”农委采纳了委员意见,草案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责。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从事防沙治沙工作的人员”(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三款)。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处罚条款(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有委员提出,是否删除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和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的内容。农委采纳了多数委员的意见,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和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这是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条第三款,并参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和《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保留了一审稿中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问题
  有委员提出“防沙治沙经费完全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防沙治沙的重视和投入”。从实地调研的情况看,我省的沙化土地主要集中在川西北民族地区,具有“可防、可控、可治”的特点,但由于缺少项目支撑和必要的经费投入,治理速度赶不上沙化速度,加之防沙治沙工程的投入仅限于直接的治理费用,管护、监测等环节没有经费保障,致使一些治理取得初步成效的区域因缺少必要的管护而出现继续沙化。农委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将一审稿中“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修改为“防沙治沙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分区治理问题
  有委员提出“取消‘治理和利用区’相关条文”。农委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根据防沙治沙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省沙化土地的实际情况,即存在大量具有明显沙化趋势或者潜在沙化危险的成片土地,将沙化土地的分类修改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并对其概念、划分权限、治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二至十五条)。
  四、关于营利性治沙问题
  农委在调研中进一步了解到,我省沙化土地主要集中在高原高寒湿地,生态极其脆弱,破坏容易、恢复困难,适宜该地区沙地生长的物种稀少,短期内不宜开展营利性治沙活动。但从长远看,应逐步形成防沙治沙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充分调动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因此,农委结合实际,立足长远,保留了一审稿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的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删除了一审稿中有关营利性防沙治沙方面具体的操作层面的条款和法律责任中相应的条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农委还对个别条款、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见,连同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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