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11-18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9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  王启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两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立法调研并与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人大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9月15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形成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志愿者组织的定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志愿者组织的定性需要明确。为强调突出志愿服务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二审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增加鼓励和促进志愿服务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大促进和鼓励志愿服务的力度。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将二审条例草案第七条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全社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鼓励和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三、关于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本条例既调整常态下的志愿服务活动,也调整非常态下的志愿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包括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情况。为了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序和有效,结合我省实际,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二审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志愿者自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将二审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的“自然灾害”建议修改为“突发事件”(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草案修改稿其他新增的条款涉及此概念的,也一律使用“突发事件”。
  四、关于志愿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预防或减少志愿服务纠纷,借鉴外省的经验,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志愿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二审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的物质保障;(五)风险保障措施;(六)相关责任条款;(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关于加强对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的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的具体性保障。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一条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本人所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补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另一条是“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接受志愿服务的地区、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六、关于志愿服务基金的使用范围
  为明确志愿服务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借鉴兄弟省市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具体细化志愿服务基金的用途,在合并二审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帮助;(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奖励;(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建议提出,增设“法律责任”一章。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法律责任”作为第五章,并对相关条文作了调整。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条文结构作了修改和相应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后认为,该条例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常委会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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