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0-05-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3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颜继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甘孜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宗委已于2009年11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审议,于2009年12月11日将汇集整理的各部门修改意见回复了甘孜州人大常委会。
  2010年3月16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再次审议。民宗委认为,近年来甘孜州在草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草地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重短期效益、轻生态效益”的现象;牧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牲畜出栏率低,草原超载过牧等新情况;受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存在部分草原板结、沙化和鼠虫害严重等新问题。原《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因上位法已经修改和近年来甘孜州草原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已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条例》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甘孜州的实际。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民宗委建议,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在草原上从事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经营性活动等征占用草原的,应当先行在具有审核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畜牧、国土等部门共同制定”。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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