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0-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07年11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熊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当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鉴于国家正在进行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法的修订,建议在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法修订完成后,再审议通过该条例。
  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该条例搁置即将满两年,如果再不上常委会会议审议,将会被终止审议。
  今年以来,法制委员会听取了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近两年来我省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事业发展情况的介绍,并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鉴于我省邮政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制定该条例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立法具有较好基础。同时,基于立法程序规定的考虑,法制委员会建议并经主任会议决定,该条例列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2007年11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邮政监管
  长期以来,我国邮政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WTO后过渡期的结束,邮政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邮政业传统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2005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行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我省按照国家的要求分别于2006年9月和2007年2月成立了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和四川省邮政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为此,删去原草案二审稿第三条中的“市、州、县(市、区)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经省邮政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和第五条中“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同时,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将条例中的“邮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邮政监管机构”。(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五条)
  二、关于邮政企业普遍服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邮政企业具有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政府应当对其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优惠。据了解,邮政企业由于承担了诸如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信件及盲人读物免费寄递等普遍服务义务,这些费用得不到必要的补偿,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为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三、关于农村邮政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我省农村人口多,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邮政基础条件差,邮政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应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为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邮政通信设施建设的投入的规定。
  四、其他修改
  1、根据新修改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将草案二审稿中的“物业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2、将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此外,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待时机成熟后再审议通过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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