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0-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毓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凉山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凉山州人大常委会。
  2010年4月20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再次审议。民宗委认为,凉山州是一个有彝、汉、藏、蒙、回、苗等14个世居民族,以彝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州,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这个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内,各民族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丰富和发展中华民族文化作出了贡献。近年来,凉山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中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保护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凉山州在总结过去成功做法的同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面临着传统特色手工艺技能消失、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有的民族特色渐趋消亡、珍贵实物资料流失情况严重、保护经费不足等问题和困难,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治性法律规范十分必要。《条例》既符合自治州的实际,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民宗委建议对《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条例》中的“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统一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并将第四条“自治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中的“(含县级市,下同)”删除;
  2、将第十二条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修改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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