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0-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毓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变通规定(草案)》的意见,在综合汇集和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民宗委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关于《变通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并与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交换了修改意见。
  2010年4月20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阿坝州草原资源丰富,草原既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阿坝州非常重视草原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制定施行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等法规,较为有效地保护了草原,积累和总结了草原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若干有益经验。由于作为上位法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1月1日废止,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不宜继续施行。加之,近年来该州草原利用、建设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法规予以规范解决:一是草原超载过牧、乱垦乱挖的现象未能有效遏制;二是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等掠夺性经营的现象逐渐突出;三是对草原的投入不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四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统筹协调解决好草原资源保护、利用、建设、管理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阿坝州制定《变通规定》十分必要。《变通规定》符合阿坝州的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民宗委建议:
  1、将第四条中的“自然村(寨)”修改为“村组”。
  2、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跨区域采挖的,”一句。
  3、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句。
  4、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草原监理和草原防火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喷涂草原监理执法徽标,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以上报告连同《变通规定》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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