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0-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5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26日下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同《变通规定》和《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的两条建议提出了保留意见。5月26日下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查意见》提出的保留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民宗委再次认为应当保留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跨区域采挖的,”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两句。《变通规定》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经征求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变通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后的《变通规定》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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