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

时间:2010-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于2010年4月下旬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重点是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以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和土地权益的保障情况。执法检查组召开了执法检查动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信作动员讲话,并对检查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听取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法院、省妇联以及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的情况汇报和介绍,请省委组织部提供了相关材料;到乐山、自贡和资阳及其部分县(区)进行了重点检查,听取了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工会、妇联等单位的情况汇报和介绍,召开了人大代表、妇女干部、女职工代表、农村妇女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还到部分企业和城乡基层社区进行了实地考察。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工会、妇联等单位在党委的领导下,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维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全省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政治权利和劳动、财产、文化教育、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省得到了较好的实施。
  根据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现将我省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妇女政治权利和劳动、土地权益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妇女参政议政。在省委的高度重视下,女干部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列入对市州、省级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建立了培养选拔女干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各地完善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政策和工作制度。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妇联等协调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营造关心、重视女干部的良好氛围,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建立了培养选拔女干部“伯乐奖”评选表彰机制,有效推动女干部参政比例的提高。建立了女干部后备人才库。妇联每年向党委推荐优秀女性后备干部。加强了对女干部的培训。每年举办县(处)级女干部培训班,先后组织264名女领导干部到清华大学进修。做好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推动妇女进入居民、村民委员会,参与基层民主管理。2009年底,全省机关女干部共有109089名,占干部总数的26.87%,其中,省部级6名,厅级262名,县处级7182名。省人大代表891人,其中女代表209人,占23.5%。省政协委员903人,其中女委员181人,占20%。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新当选的46961名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2487人,占5.3%;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中,女性36481人,占23.3%。
  (二)促进妇女就业,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一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建立了女子学校、女性职介机构、家政服务超市、女性就业培训基地等,为城乡妇女搭建了集培训、认证、职介、项目资金支持为一体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开展“百万妇女创业成才”行动、“巾帼创业就业促进行动”和“春风送岗位”、女性就业与再就业招聘等活动,为妇女创业提供小额信贷、创业基金和项目支持,扶持和培养“巾帼”创业带头人、再就业明星,示范带动更多的妇女自主创业。大力推动劳务培训输出,以“川妹子”劳务培训输出项目为基础,培养和打造了“成都绣娘”、“雅女”等家政品牌,进入北京、上海等家政市场。参与泛珠江三角区域妇女发展合作,与沿海城市达成了一系列劳务输出意向协议。2009年底,全省4756.5万城乡从业人员中,女性从业人员占45.8%。2009年度城镇新增就业72万人,其中妇女新增就业26.4万人。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在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时,建立女职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四川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2009年底,全省各类企业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21278份,覆盖企业23845户,覆盖女职工人数146.2万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了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从总的情况看,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能够较好地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妇女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近年来,我省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其中包括了参保单位的女职工和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妇女。特别是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逐年上升,2009年达到了426.4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达到了6.14万人次。
  (三)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一是加大了立法和监督力度。省人大常委会针对个别地方以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实施办法中,对保障出嫁、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作出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还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执法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规定。二是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农业行政部门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民政部门加强了对村规民约的监督指导,认真清理有关侵犯妇女权益的歧视性规定,保护妇女在土地征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土地承包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了司法保护力度。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土地权益案件,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2006年—200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纠纷案件16157件,其中约有80%的案件涉及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大多系因村规民约侵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财产权益所致。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把握以下原则:在土地承包上,确保出嫁、离婚、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在收益分配上,依法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对待村规民约上,对有利于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予以确认,对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不予认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依法作出有利于农村妇女权益的判决。
  (四)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一是强化了组织保障。省、市、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了各地妇女发展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制度,实行目标考核。二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综合治理、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和妇联等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妇女维权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2010年3月,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加强调解切实保护妇女民事权益的若干意见》,在全国法院和妇联系统开了先河。三是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网络。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和妇联等单位联合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站、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受害妇女儿童庇护所和救助站,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社区(乡、镇)维权站等各种调解维权机构。妇联系统开通了覆盖全省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和省级反家庭暴力热线。四是建立了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制度。法院、司法行政和妇联等单位相互配合,做好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推荐工作,依法调解和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纳入了“五五”普法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妇女知法、懂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优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社会环境。一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发展纲要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男女平等意识,不断优化妇女成长发展的政策环境。二是加强对妇联干部的业务培训。各级妇联采用宣讲、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妇联干部和妇女工作者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增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三是抓好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紧紧围绕“五五”普法目标任务,以“三八”妇女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等为契机,采取法律咨询、展板展示、悬挂标语、发放资料、文艺演出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将法律送进乡村、社区、企业和家庭,提高全体公民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完善地方立法,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制保障。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的新规定,针对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总结实践经验,对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上,明确了妇女参政议政的具体比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居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地方各级人大换届时,省、市(州)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2%,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在妇女健康权利的保障上,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其他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在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上,与土地承包法相衔接,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女大学生、中专生毕业后需要把户口迁回原籍的,户口管理机关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实施办法的修订,为正确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妇女最现实、最直接的权利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各项权益的保障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社会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内容了解还不多,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一些妇女自身素质不高,缺少法律观念,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依法维权的能力较差,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一些领导干部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重视和落实程度不够。
  (二)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仍然不高。尽管目前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越来越大,但是女性参政议政的程度和男性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受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仍然存在机会不均等、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女干部任职中普遍存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等现象。农村妇女参与基层自治的意识不强、比例偏低。
  (三)损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就业、再就业中歧视女性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单位在招工中招男不招女、在减员增效中裁女不裁男。一些单位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劳动环境较差,安全卫生设施不足,“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另外,这次检查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是,按照现行规定,男干部6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公务员退休后,工作满35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大多数女干部,特别是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女干部,很难达到35年工龄,女硕士、女博士更无法享受90%工资的待遇,出现了学历越高、参加工作时间越短、退休金越少的现象。
  (四)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镇化进程加快等原因,人口相对集中地流向较发达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造成原住村民和新进人员在土地承包、征收征用补偿以及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利益冲突,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出嫁、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及其相关财产权利。
  三、进一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持久努力。根据检查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保障妇女权益的共识。针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城市和农村的不同情况,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面向妇女与面向社会相结合,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不断深化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逐步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共识,进一步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强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领导干部要更加自觉主动地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决策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进一步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和土地权益。在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秀女干部脱颖而出的培养选拔机制。人大、政府、政协和妇联等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力度促进女性从政、参政、议政,进一步提高女公务员、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比例。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创造更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妇女中的经济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减少和避免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建立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农业、民政部门要引导和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规范村规民约,及时督促纠正利用村规民约侵犯出嫁、离异和丧偶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法院要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妇女的劳动争议、土地承包以及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案件,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
  (三)进一步加大立法和监督力度,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正确实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妇女权益保障、土地承包、村民委员会组织、劳动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建议全国人大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现行干部退休政策进行研究完善,解决学历较高的女干部工龄不能达到35年而影响退休待遇的问题;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纠纷等案件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使之与劳动、土地承包、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更加协调一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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