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0-09-17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10年7月22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7月2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湿地的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第三条关于湿地的范围应当包括冬水田等地域。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从广义的概念讲冬水田等地域确实是属于湿地的范畴,但本条例主要规范的是我省湿地保护的重点和薄弱区域,解决我省湿地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且冬水田等地域的保护和管理已有相关的耕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本条例中不宜再涉及这些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仍维持草案修改稿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湿地保护规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第六条第三款中应当增加湿地保护规划与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三款)

  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