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

时间:2010-11-2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我省民族法制建设进程,推动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7月上旬至8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组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自治县自查基础上,于7月2日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听取了张作哈副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甘道明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韩忠信出席会议,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主持会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等19个省级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作汇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等共100余人参加会议。会后,执法检查组分成3个小组,由常委会副主任韩忠信、张东升分别带队赴乐山、凉山和绵阳、阿坝等市州开展检查,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永祥多次研究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因省委开会,特委托副组长带队赴甘孜州开展了检查。执法检查组深入各有关市、州所辖的8个县(市、区)、2个自治县,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汇报,并深入机关、学校、医院、工厂、乡村等实地考察,听取人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等各界、各方面意见。检查结束时,各小组向当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成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牢牢把握新时期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
  一是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实现。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合理配备了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均达到或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二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各级国家机关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如成都市制定施行了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切实保障民族食品供给;凉山州通过制定施行单行条例,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阿坝州制定施行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切实保护各族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三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与发展。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大多较好地体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表彰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增进了民族大团结,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有序推进
  制定配套法规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环节。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施行了《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省政府《若干规定》”)。截至2010年8月,各民族自治地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法规案达108件(次),其中现行有效的有70件。现行有效的70件民族法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为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方事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三)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得到落实
  一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加大。2009年,中央、省财政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达9.33亿元,绵阳、乐山、凉山等辖有自治县的市、州也对自治县实行财政转移支付。通过各项转移支付,基本上保证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二是民族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得到保障,减免项目配套资金规定初步落实。如乐山市设立了“市级民族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安排额度,目前已增加到每年230万元;绵阳市专项安排了“民族工作机动金”;北川县卫生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项目建设免除了县级资金配套;峨边、马边等县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免除了县级资金配套。三是各地对高考和中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分,在招收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核定适当比例名额、适当加分或者单独划线,民族自治地方补充乡镇干部时划定一定比例招录民族自治地方符合条件人员等各项照顾政策得到初步落实。如目前甘孜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补充工作人员时,学历条件放宽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高)毕业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自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经州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直接考核招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招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而对民族自治地方考生则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增加了他们的报考机会。
  (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
  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
  1.经济发展步伐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14.09亿元发展到2009年的892.9亿元,增长62.3倍。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18.9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357.9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316.1亿元,特别是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发展迅猛,2009年,民族自治地方实现旅游总收入62.7亿元,增长113.9%。农业基础不断加强,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加快,建立了现代烤烟、马铃薯、蚕桑、蔬菜、特色水果、经济林和畜牧业等一大批绿色特色农畜产业基地,成为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重要支柱。新型工业化深入推进,着力培育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初步形成以水电、冶金、化工、建材、烟草、医药、特色农牧产品加工为龙头的新的工业发展格局,成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2009年,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工业增加值272亿元,增长30.6%。地方财力大幅上升,1978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仅0.97亿元,2009年达到72.9亿元,增长74倍;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784元、增长15.7%,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490元、增长8%。
  2.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水电、矿产资源的开发建设,使民族自治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进入快速扩张期。2009年,民族自治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149.3亿元,增长101.4%。以交通为重点,着力加强交通、通讯、能源、农田水利、生态、旅游和城镇建设,先后投资开工建设了西攀、雅泸、都汶、二郎山至康定、九环线公路、二郎山和鹧鸪山隧道、九黄、康定机场等一大批重点工程项目,改善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交通条件。至2009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公路通车里程从2000年的1.47万公里增至5.1万公里,其中等级公路3.3万公里,增长21%。“农网改造工程”、“农牧区人畜饮水工程”、“三州农村通信扶贫工程”等稳步推进,有效改善了民族地区用电、饮水和通信条件。
  3.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一是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得到较好落实。2001年以来,中央和省共投入61亿元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业,“两基”攻坚工程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省级部门、内地市县结对帮扶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工作有效开展。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共有中小学校3853所,在校生128万人,其中寄宿制学校1820所,学生41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5.3%。结合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藏区“9+3”免费职业教育计划。内地民族班招生规模逐步扩大,学生学习、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康定师专升格为四川民族学院,各类大专和高中、职中学校蓬勃发展,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中、高级人才。二是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新进展。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病和传染病严重的问题,重点加强了大骨节病、包虫病、艾滋病的防治。2008年启动了《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总体计划》,计划总投入46亿元,目前已投入11亿多元。县(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稳步推进,州、县疾病预防机构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09年,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卫生机构1588个,床位17679张,卫生技术人员23272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对民族自治地方51个县(市)实现全覆盖。《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十年行动计划》正在抓紧制定,拟于2011年正式实施。三是文化科技事业全面进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民族文化工作会议,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实施意见》。坚持四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艺术节。深入实施乡镇、村文化站建设,基层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深入实施,广播综合覆盖率达85.9%,电视综合覆盖率达90.7%。民族传统优秀文化保护得到加强,藏文、彝文等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迈上新台阶,民族古籍挖掘、收集、整理和出版工作取得新进展。科技扶贫工程有效实施,科技培训和送科技下乡活动深入开展,科技知识普及率得到提高,实用技术推广面扩大,有效增强了广大农牧民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
  4.民生工程全面推进。近年来,省人民政府切实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把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四川实际,在民族地区大力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民生工程,极大地改善了各族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一是富民安康工程深入实施。2009年以来,投入各类资金78亿多元,保障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社会建设、特色经济、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对口支援等六大类197个项目顺利实施。二是藏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暨帐篷新生活行动稳步推进。2009年,藏区255个牧民定居点全部开工建设,定居点牧民住房开工22120户,完工19967户,定居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顺利推进。2010年计划完成4.4万户定居点牧民住房建设,第一批项目资金下达完毕,其余项目资金正在抓紧制定方案。三是藏区“9+3”免费职业教育计划深入实施。2009年,选送1万名藏区学生到内地城市的职业技术学校免费就读,省教育厅和各有关市州、各接收学校切实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2010年,除藏区外,还将在彝区启动实施“9+3”免费职业教育。四是彝区“三房”改造行动计划深入推进。编制完成《彝区三房改造规划》,并上报国家争取支持,目前已帮扶1.2万户彝族群众完成住房改造。五是全面推进大骨节病、包虫病等地方病综合防治工作,有效缓解了患病群众的疾苦。六是辖有自治县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如,乐山市在“十一五”期间,开展扶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养殖业、修建乡村路桥、实施人畜饮水工程、给予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等,累计投入资金3600多万元;绵阳市、凉山州也结合所辖自治县实际,加大了对北川县、木里县各类民生工程的投入。
  5.扶贫开发成效显著。省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在全面实施好教育扶贫、卫生扶贫、移民扶贫、牧区扶贫、新村扶贫五大工程的同时,在甘孜州启动了富民安康工程,在阿坝州启动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在全省藏区启动实施了“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在彝区深入实施“三房改造行动计划”。年均投入7500多万元用于甘孜州、阿坝州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补助。乐山、绵阳、凉山等辖有自治县的市州通过向上争取资金项目支持和加大本级投入相结合,努力帮助各自治县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如乐山市近年来在其所辖的峨边、马边两个自治县大力实施新村扶贫工程,减少贫困人口12.1万人;2002年以来,连续实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贫困户住房解困工程”,共投入资金2600多万元,完成民族地区7888户、32500多人的住房建设。绵阳市近年来投入财政扶贫资金1550万元,安排实施了民族地区新村扶贫、劳务扶贫、产业扶贫、沼气扶贫等四大扶贫项目。凉山州在贫困地区实行连片开发、综合治理,全州贫困人口从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之初的168.2万人减少到2009年底的52.9万人。通过扎实有效的扶贫开发,全省各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286万人下降到2009年的124.58万人,扶贫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五)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
  一是完善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培养、选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民族地区人才振兴计划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藏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实施富民安康工程推进甘孜州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既提出长远规划,又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定。二是改进选拔方式。努力为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时,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干部的报考条件,或者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省委、省政府设立了100万元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经费、60万元的少数民族乡镇领导干部培训经费。注重实践锻炼,提高综合素质,2005年以来,组织民族自治地方近200名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组织上千名干部到省级机关和省内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四是大力推进人才开发。“希望之光”人才培养工程和民族地区“人才振兴计划”顺利实施,为民族自治地方培养了大批实用技术人才。积极培训新型农民,每年安排上千万元资金用于农牧民技能培训,大力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积极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三州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充实民族自治地方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才短缺的矛盾。
  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
  检查中看到,从纵向比较,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迅速、变化巨大、成效显著;但横向比较,差距仍然很大,突出表现为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基础差、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广度、理解深度不够
  一些上级国家机关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认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部门的任务,依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由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到位,一些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民族政策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照顾不足,尤其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和政策执行中的变通缺乏必要的理解和支持,放权让利做得不够,致使一些有利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法规和规章不能适时出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缺乏全面认识和理解,依法行使自治权意识不强,主动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不够。
  (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具体办法不够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其对民族自治地方照顾的规定较为原则。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体系。目前,虽然民族自治地方大多积极、深入地开展了配套法规建设工作,但由于绝大多数省级部门未就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办法,辖有自治县的市、州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帮助也大多缺乏制度性规定,导致各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和支持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制约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施行实效的发挥。
  (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倾斜和特殊照顾不足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落实不到位。有关部门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时,大多实行“一刀切”的政策,要求地方财政进行资金配套。由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给率低,无力配套,使一些建设项目得不到及时安排。目前除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高速公路建设等不需民族自治地方资金配套外,绝大多数建设项目仍有平均30%至40%的资金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如下达峨边县的中央扩大内需四批次项目就要求县级配套6700多万元,占投资额的38%。二是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小、不够规范。近年来,上级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转移支付虽有较大增长,但仍不能满足民族自治地方支出需求,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存在内容交叉、分配过程不够透明、资金下达不够及时等问题。三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阿坝、甘孜、凉山等民族自治地方处于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前沿,阿坝州还是我省几条重要河流的发源地,这些年来,民族自治地方以牺牲自身的短期、局部利益为代价,对国家和全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天然林工程等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理应享受合理的生态补偿,但由于相关的补偿机制不健全、政策不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生态补偿的规定落实不到位。四是资源开发中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照顾的规定落实不理想。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资源能源的一些企业,由于未在民族自治地方注册,因此相关税费未缴纳在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补偿费等优先安排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也落实得不够理想。
  (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基础差、自身发展能力不足
  一是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2009年,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892.9亿元,仅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3%;人均生产总值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1.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8.2%。二是地方财政收入少、自给率低,对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依赖程度深,财政支撑经济建设、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不足。2009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72.9亿元,仅占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的6.21%,藏区有的县年财政收入仅2至3百万元。三是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落后,生态脆弱,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较差,行路难、饮水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四是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困难多。师资力量普遍缺乏,教育教学质量不高,一些地方“两免一补”中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面窄、标准低;医疗卫生基础仍然薄弱,“看病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医疗卫生技术和条件仍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五是扶贫开发工作任重道远。由于受历史、自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民族自治地方仍然是全省贫困人口最多、贫困面最大、贫困程度最深的地区,目前尚有120多万人未脱贫,因病、因灾返贫现象较为普遍。六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任务艰巨。境外敌对势力和达赖集团对我省藏区的分裂破坏活动从未停止,藏区反分裂斗争仍然尖锐复杂;受社会转型等因素的影响,各种经济利益纠纷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新形势下,各民族交往日益频繁,由于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差异以及语言交流障碍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不断增多。
  (五)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力度不够
  一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干部的规定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中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定需进一步落实,干部队伍结构需进一步改善。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公民照顾的规定需进一步落实。目前招考公务员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的照顾政策,实际上解决不了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问题,一些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干部“招不进、留不住”的问题仍然存在,少数民族后备干部严重不足。三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定没有很好执行。四是少数民族人才总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偏少,民族自治地方人才“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三、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实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我省是欠发达的多民族省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全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局。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奋力推进“两个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省人民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更好地实现“两个加快”的高度,提高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长期性、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宣传和教育,使各级各部门、各族人民深刻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错误认识,明确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增强贯彻执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法治意识。各上级国家机关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纳入依法行政的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情,强化依法履行职责意识,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全面遵守和执行。民族自治地方要继续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
  (二)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助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是推进我省“两个加快”战略、构建和谐四川的重要内容。没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又好又快发展,就难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中央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和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决策部署,集中力量解决好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一些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问题,把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落到实处。
  1.抓紧做好“十二五”民族地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科学谋划民族自治地方跨越发展新路径。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收官之年,要在确保我省“十一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全面实现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教育、交通、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发展的专项规划,引导和支持民族地区紧紧把握住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机遇,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助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
  2.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直接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更好地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解决财力上的困难;各级用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重点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步伐;积极争取中央各类投资项目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省级投资项目重点投向民族自治地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
  3.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一要认真落实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定。切实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解决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民族自治地方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二要认真落实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交通、能源、水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应免除配套资金。要制定和完善具体减免政策,确保减免规定落到实处,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快速提升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保障能力。
  4.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改善民族自治地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明确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完善补偿政策,实行合理补偿,切实维护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林工程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5.推动民族自治地方从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补偿费等,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优势,将资源开采与生产作为支柱产业来加以培育,努力形成产业优势,带动民族自治地方产业优化升级;在确定资源税等各项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时,要切实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6.继续实施好各项民生工程,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要深入实施好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着力破解大骨节病区贫病交加的难题,逐步缓解病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不断改善患病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二是要继续实施好“9+3”免费教育计划、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暨帐篷新生活行动、“三房”改造行动计划等各项重大民生工程,切实解决好各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实现由总体小康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7.全力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谐稳定。切实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扎实做好政法综治维稳工作;切实解决好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三)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力度
  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是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需要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具体的措施来加以推进。一是要紧密结合我省即将编制实施的“十二五”规划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切合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抓紧制定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对已有的规章进行清理和完善。二是要紧密结合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抓紧制定省级部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使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能切实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长效机制。三是要紧密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切实做好自治条例的修改和单行条例的立、改、废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做好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进一步完善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机制,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要加强在上级国家机关中选拔任用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工作,重视在省直机关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厅级干部,重视培养和配备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认真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中配备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的规定,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切实落实“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公民照顾的规定,采取定名额、定比例、降条件等照顾性措施,确保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民能“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采取特殊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统筹解决好民族自治地方干部职工的工资、住房、福利等现实利益问题,稳定民族自治地方干部和人才队伍。制定和完善配套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五)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州)、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加强对所属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对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改正。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率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依法加强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要求,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督促和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有关名词解释

  1.“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9月中央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是新时期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时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3.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十年行动计划》是四川省委、省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旨在加快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该计划自2001年启动实施以来,民族地区教育步入历史上最好最快的发展时期,民族地区教育已具备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条件。为巩固成果,紧紧抓住国家加快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机遇,彻底改变民族地区教育落后状况,四川省拟从2011年起启动新一轮十年行动计划,力争通过十年的艰苦努力,彻底改变民族地区教育的落后状况。
  4.西新工程:是西藏、新疆等边远省区广播电视覆盖工程的简称。“西新工程”是遵照江泽民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部署的一项重要工程。该工程于2000年9月启动实施,我省藏区属于实施范围。
  5.村村通:即“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为解决边远地区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国家广电总局(原广电部)于1998年启动实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
  6.富民安康工程:四川省委、省政府于2007年9月7日在甘孜藏族自治州启动推进甘孜州农牧民从解决温饱走向脱贫致富、社会局势从总体稳定走向长治久安的富民安康工程。为确保富民安康工程取得实效,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实施富民安康工程的意见》,并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符合甘孜实际的产业发展、财税分配、项目投资、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政策。四川省富民安康工程2010年计划在藏区投入各类资金105.83亿元,实施6大类的176个具体项目。
  7.藏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暨帐篷新生活行动:为从根本上改善藏区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藏区牧区实施“牧民定居计划”,力争到2012年结束全省藏区的游牧无定居生活,达到牧民居住条件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较大提升、畜牧业经济有新发展的目标,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牧区。
  8.藏区“9+3”免费职业教育计划:2009年初,四川省委、省政府立足藏区发展和长治久安大局,作出实施藏区“9+3”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内地85所中职学校攻坚克难、砥砺奋进,顺利完成组织藏区1万余名学生到内地免费接受中职教育任务。目前,该计划正在继续深入实施。藏区“9+3”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的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藏区发展稳定和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长远考虑,得到了藏区广大干部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衷心拥护,受到刘延东同志等中央领导充分肯定。
  9.彝区“三房改造行动计划”:2003年,凉山州在该州彝区启动改造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的木板房、石板房、茅草房(简称“三房”)改造工程。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将“彝区三房改造”列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省委将“彝区三房改造行动计划”写进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决议》,作为全省扶贫开发重点,纳入省扶贫开发专项计划,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也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力争在2012年前基本解决彝区“三房”问题。2010年以来,省级有关部门和凉山州委、州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奋力实施“彝区三房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彝区“三房改造行动计划”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深受广大贫困群众的衷心拥护。
  10.“希望之光”人才培养工程:“希望之光”人才培养工程是落实科教兴川、帮助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培训人才,提高科技水平、发展区域经济的综合工程。该工程很好地与家庭牧场优化模式研究示范相结合,为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培养科研骨干队伍,推动了三州的经济、科技和畜牧业发展。
  11.民族地区“人才振兴计划”:2008年10月,四川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民委出台《关于实施民族地区人才振兴计划的若干意见》,对加快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该计划实施以来,对加快四川民族地区人才建设,为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
  12.两免一补:即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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