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0-11-2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9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10年9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9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部门综合预算”修改为“相关部门综合预算”,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第七条最后一句“审核”后增加“确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在本社内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章程未作规定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确定。”(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专利申请”,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产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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