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0-11-2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了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赴泸州、内江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2010年9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和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问题
  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和调研反映的情况,对允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的呼声较高。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仍未明确,目前尚处局部试点和探索阶段,在地方性法规中不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进行规定。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缺乏资金出资的实际问题考虑,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进行出资的内容,将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二、关于工作经费的问题
  在反馈的修改意见中,有省级部门提出应将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修改为列入部门综合预算。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财政通过年初的预算编制将该工作经费纳入工作部门的综合预算,作为该项工作经常性和稳定性的财政保障,更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的开展。因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三、关于扶持政策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应当把重点放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增加有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借鉴部分兄弟省市的经验,结合调研情况和我省实际,对扶持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1、增加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2、增加一款:“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3、增加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建设,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4、增加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统一为其成员投保,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四、关于农产品质量的问题
  在反馈的修改意见中,有部门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衔接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建议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
  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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