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0-11-2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9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9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相应修改建议,现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群众反映渠道,很难列举全面,建议只规定畅通渠道即可。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反映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和投诉提供便利。”(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二款)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关于对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属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属于工作层面的措施,可不在本条例中作特别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此款删去。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规定调查形式时,可以不提“明察暗访”,只规定各项调查方式即可。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