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0-11-2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邢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作了适当修改后,又送发21个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仔细推敲和认真研究。2010年9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畅通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措施,畅通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提供便利。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投诉电话、群众信箱、接待场所等反映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和投诉提供便利。”(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
  二、关于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或不适当行政行为的问题
  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自行纠正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在30日内将纠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报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和相应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常委会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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