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的说明

时间:2011-03-30 来源:四川人大网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就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加强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对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施行十年,立法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其内容与现行卫生政策(管理流程和技术规范)不相适应,与实际操作层面脱节、滞后,亟待修改。血液作为珍贵资源,供需矛盾的存在不可避免。目前全国各大城市临床用血缺口较为严重,我市的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用血量增长主要原因是实施全民医保制度后,就医病人聚增,用血量增加。需求增长,导致供需矛盾突出,亟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重视、支持、关心无偿献血工作,并通过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鼓励适龄献血人群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因此,修定实施办法势在必行。
  二、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
  2009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成都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委员会审议,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0年6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代表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
  9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协调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卫生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市血液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
  10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邀请市卫生局、市血液中心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座谈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
  2010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当日,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形成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修订理念
  地方立法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更新理念。实施办法的修订一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将实施办法“指令性下达义务献血计划指标”修改为“自愿无偿献血”制度。二是体现科学立法的理念。近年来我市用血需求增长较快,导致供需矛盾突出,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理解、重视、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并通过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团体、志愿者,鼓励适龄献血人群自愿无偿献血,来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为此,实施办法草案对政府、部门、团体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实施办法的修订原则
  地方立法应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地方性法规“要少、要精、要管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一是对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文进行了合并。如将“献血制度”和“献血主体”合并表述,将“社团学校职责”和“宣传动员”合并为一条“献血宣传工作”表述。二是结构上不再分章,对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将办法由原来的四十三条调整为二十四条,使得法规文本更为精炼。
  (三)鼓励无偿献血,扩大受惠范围
  实施办法扩大了无偿献血者的受惠亲属范围,增加了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的父母也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办法一并报送,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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