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修订)》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1-05-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3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30日经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于2010年11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在综合汇集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民宗委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及时书面回复了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11年2月15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自2000年施行以来,为管理、保护大桥水库工程,促进大桥水库下游工业增效、农业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在管理体制、水电调度制度、水电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为了进一步规范保护、管理以及经营管理的责、权、利,更好地促进安宁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修订后的《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凉山州的实际。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