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1-05-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3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已于2011年1月13日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于2010年11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变通规定(草案)》的意见,在综合汇集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民宗委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关于《变通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及时书面回复了甘孜州人大常委会。
  2011年2月15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甘孜州旅游资源极为丰富,融自然景观和康巴文化为一体,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深入推进旅游业发展,对于加快甘孜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步伐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旅游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优化甘孜州旅游发展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州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旅游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协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够;二是旅游业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三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相关规定不健全,旅游行政执法体系不完善。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促进甘孜州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变通规定》十分必要。《变通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甘孜州的实际。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此外,民宗委建议,将《变通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开发原生性旅游景区景点,可以依法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代表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实施公共服务管理”。
  以上报告连同《变通规定》,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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