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和《废止〈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时间:2011-05-10 来源:四川人大网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和《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两《条例》的必要性
  《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系于1997年1月10日由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该《条例》颁布后,对于弥补当时《审计法》的立法空白,强化我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曾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法》进行了修改,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问题纳入其中;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2010年2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至此,该《条例》的主要规范内容,即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职责问题,已经纳入上位法调整范畴。《条例》失去了继续施行的必要性。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系于1998年2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的颁布,对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2002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9月、2009年3月先后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改。现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更为具体全面,已全面覆盖我市《条例》的规范内容,我市《条例》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此外,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省《条例》的制定、修改,我市《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鉴于此,径行废止我市《条例》,更为符合实际。
  因此,废止这两部法规,对于提高我市现行有效法规的整体质量水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两《条例》废止过程
  为了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战略目标,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各自法规的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废止这两件法规。2010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代拟起草的《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废止案草案)》和《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并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这两件《废止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财经委均赞同废止两《条例》,未提出不同意见。当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这两件《废止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了《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最后,经12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现提请批准的《关于废止〈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和《关于废止〈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以上说明妥否,请连同《废止决定》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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