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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2-03-21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4件,即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号)、翟峰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议案》(第6号)、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的议案》(第16号)、龙嘉研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2号)。
  农委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及时召开全体会议,提出办理建议:一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目前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议案》以农委组织执法调研的方式进行办理;二是建议将《关于制定〈四川省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的议案》转省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三是为进一步促进农药的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为《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建议《关于修订〈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议案》仍以农委组织执法调研的方式进行办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同意农委的办理建议。
  农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4件议案逐一认真办理。10月24日,农委召开第19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号)
  2011年2月28日—3月4日,农委组织农委委员、议案领衔代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组成执法调研组,先后对遂宁市及其安居区、射洪县和广元市及其元坝区、苍溪县等地贯彻执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了解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主要经验与问题、法规修改的建议和意见。调研组先后召开座谈会6次,分别听取市、县(区)政府的执法情况汇报,并与人大、政府及国土、发改、财政、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共收集意见和建议130余条。
  从调研情况看,近年来各级政府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切实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力推进了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了土地执法监察水平。但是,目前仍存在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与供地计划的缺口较大、耕地资源紧缺与有的地方土地粗放利用的反差较大等问题。为此,农委建议: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法制意识;严格执行土地总规控制和用途管制,强化年度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土地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农委将继续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为适时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打好基础。
  议案领衔代表翟峰全程参加了执法调研,对议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二、翟峰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议案》(第6号)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该议案转省政府研究并提出意见。省政府回复:农村土地征收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于2008年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修订草案处于研究论证阶段,尚未正式出台。其中涉及征收审批程序、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安置办法、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等内容,可能会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修改和调整,建议待土地管理法修改出台后再启动我省的立法工作。
  农委认为,省政府研究提出的意见可行,我们将继续关注上位法的修订进程,并做好相关地方立法准备工作。
  三、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的议案》(第16号)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该议案转省政府研究并提出意见。省政府回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目前我省土地储备制度已全面建立,运行已常态化。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我省“优先保障,按需供应,应保尽保”的土地供应机制,可以按需保障。
  农委认为,省政府研究提出的意见符合我省实际,我们将继续关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
  四、龙嘉研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2号)
  2011年3月8—12日,农委组织农委委员、议案领衔代表、省农业厅和省供销社相关负责人到南充市及其南部县、阆中市和雅安市及其雨城区、荥经县、名山县对《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调研。执法调研工作围绕议案中所提的规范农药名称、建立强制购买农药凭证索取制度、限制使用农药的管理、完善农药经营主体等内容,对农药销售环节、使用环节、市场监管的情况进行了重点调研,先后召开座谈会6次,广泛听取各市、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农业执法人员、农药经营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考察了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药配送中心、茶叶生产合作社等农药经营、使用现场11处。
  从调研情况看,各级政府通过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执法体系建设、实施执法监管、创新工作方式等举措,农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调研中反映较集中的问题是:条例相关条款不适应发展需要、监管力度不强、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等。为此,农委建议:加大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合理布局农药检测点、适当增设违禁农药销毁点;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经营、使用和监管新方式;做好修订条例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农委将继续关注上位法的修订进程,并做好相关地方立法准备工作。
  议案领衔代表龙嘉研全程参加了执法调研,对议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