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资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9件。即:翟峰等十二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剑门蜀道线性文化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翟峰等十二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议案(第10号);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1号);翟峰等十一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议案(第13号);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5号);李纯刚等十二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7号);李纯刚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住宅建筑装修施工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8号);罗林书等十五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议案(第23号);何詔江等二十一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1号)。省人大城环资委于1月22日召开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对上述代表议案进行了研究,并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提出办理建议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决定由城环资委办理第17号、第31号议案,将第5号、第10号、第11号、第13号、第15号、第18号、第23号议案转送省政府研究办理。省政府接到议案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函告了办理情况。10月21日,城环资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上述9件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办理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5号议案 关于翟峰等十二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剑门蜀道线性文化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认为,位于古蜀道的剑门蜀道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价值独特,具有一定的旅游价值。国家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保护是由国务院《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积极支持这类风景名胜区资源和文物的利用和保护工作。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省政府的办理意见符合剑门蜀道的实际情况,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城环资委也将继续加强与省政府和省旅游局的联系,积极推进剑门蜀道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第10号议案 关于翟峰等十二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议案(第10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环保厅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认为,2008年,翟峰等11名代表在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议案”后,环保部门就对此项工作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2009年,省政府根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启动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此次修订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细化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措施。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省政府的办理意见符合我省水污染治理现状,同意其办理意见。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待修改成熟后,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第11号议案 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1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住建厅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认为,随着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公共租赁住房成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中的最重要组成。2011年,我省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22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2万套,占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54.5%。“十二五”期间,我省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20万套左右,其中公共租赁住房60万套以上,占保障型住房建设任务的50%。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中之重。2010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对我省各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就我省现在的形势来看,及时开展立法调研,加快制定《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十分必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住建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包括覆盖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廉租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及早制定出台《四川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省政府的办理意见符合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情况,同意其办理意见。城环资委也将继续加强与省政府和省住建厅的联系,积极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并做好《四川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 四、关于第13号议案 关于翟峰等十一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议案(第13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环保厅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认为,省政府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已将《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列入2011年地方法规立法调研论证项目。目前,省环保厅正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初稿)。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和吸收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加快立法调研步伐,出台《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省政府的办理意见符合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现状,同意其办理意见。目前,城环资委将继续加强与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将纳入城环资委立法计划。 五、关于第15号议案 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5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住建厅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认为,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权法》的实施,抓紧制定我省农村房屋管理办法,促使农村房屋产权产籍“有条件流转,渐进推进”很有必要,对盘活农村资产,解决“空心村”、“城中村”和“小产权房”等问题,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农村房屋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系列规划建设技术标准,并在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及在基地的流转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在宅基地无法有偿转让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产权的转让、抵押等难以突破,且国家尚未出台农村房屋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我省的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缺乏上位法依据。因此,制定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立法条件并不成熟,建议继续做好立法论证和调研工作。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符合我省农村房屋管理的实际情况,同意其办理意见。城环资委也将继续加强和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立法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六、关于第17号议案 关于李纯刚等十二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7号),此议案由城环资委研究办理。城环资委根据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我省城市供水的实际,将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了立法调研组,开展细致而全面的调研论证工作,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次召开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各市、州和县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并将《条例》修订草案分别在四川人大网、四川建设网上全文刊登征求公众意见建议。此次修改重点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规范城市供水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喝上“明白”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加大节约用水力度,让子孙后代有水喝。《条例》经修订以后,分别对城市供水的管理和保护、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用水、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七、关于第18号议案 关于李纯刚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住宅建筑装修施工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8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住建厅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认为,住房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从四个方面切实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一、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我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定。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装修开工申报制度,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二、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各级建设部门切实加强了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有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健全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出现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责任纠正,严肃处理;三、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将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现代化提高住宅住质量若干意见》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房的目标;四、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多种途径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意见符合我省实际,城环资委同意其办理意见。目前,出台《四川省住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条件尚不成熟,待充分调研论证后再启动立法程序。 八、关于第23号议案 罗林书等十五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议案(第23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住建厅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认为,住房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着眼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从推进住房保障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从基本住房保障理念、主体责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资金来源、管理机构以及违法惩处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城环资委审议认为,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法规确有必要,城环资委将继续加强与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开展《四川省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九、关于第31号议案 何绍江等二十一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1号),此议案由城环资委研究办理。城环资委认为,物业管理是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一部切合我省物业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四川非常必要,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列入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目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正在进一步修改审议中。 城环资委审议认为,上述9件议案除由我委办理的2件外,由省政府办理的7件,其办理工作是积极、认真的,所提出的办理意见符合我省实际,我们同意其办理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