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谢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规定,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交换了意见。2011年10月27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帮助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促进成都市的和谐稳定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在法律援助的经济标准、事项范围、形式程序等方面,根据成都市的实际情况作了创新规定,具有地方特色。建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