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0日表决通过,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根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成都市深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建设城乡一体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体系的新形势下,制定具有成都特色的法律援助条例,十分必要。第一,制定《条例》,是创建法治成都、提高法治文明程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成都法治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成都在国际国内的法治文明形象。第二,制定《条例》,是促进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统筹城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由于经济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更为强烈。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主导责任,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确保重大项目建设、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等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益法律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城乡群众公共服务需求。第三,制定《条例》,是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特别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于法律援助事项标准、经济困难标准、案件补贴标准规定得较为原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量化细化,使法律援助更加规范。同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的优势,对各方面协助、配合法律援助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条例》的制定经过 2010年6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成都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0年8月,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将《条例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专家征求意见,并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律师协会、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了省司法厅、省法律援助中心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2011年8月23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2011年8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交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当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2011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表决稿)》,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条例》的价值取向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是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法律援助立法是以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合法权益的民权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民之间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异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或者不能办理有关法律事务。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诉权,维护合法权益,必须通过立法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国家及省市“十二五”规划都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因此,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救济成为《条例》的首要目的。 为此,《条例》注重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加法律援助形式、构建法律援助体系、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等规定。《条例》所作出的突破不是增加政府职权,而是明确政府责任;不是增设公民义务,而是维护公民权益,是在更大范围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关于《条例》的地方特色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地方性法规相比较,本市法律援助立法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 一是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不足公民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标准时,都把它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我们认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是同等概念。成都市统筹城乡八年多的成果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本着量力而行、保障民生的原则,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为不足公民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 二是适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列举了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六类法律援助的事项。结合本市法律援助工作实践,适度扩大了援助范围,将为保障公民基本生存、生活、生产等事关民生的事项纳入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为了弘扬社会正气,规定公益诉讼和见义勇为行为导致的诉讼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三是增加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形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行政诉讼代理;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法律服务形式。 四是构建法律援助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在市和区(市)县建立独立运行、规范便民的法律援助中心;在镇乡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同时,为了保障法律援助的实效性,在修改、完善《条例》时,还增加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纪律要求和完善了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三)关于法律援助的责任原则 法律援助的责任归属,是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的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实施和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格局。一是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青妇残等群团组织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高等法学院校(系)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公民可以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作为志愿者参加社会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打破部门界限,建立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实现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社会资源互利互享,构建了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四)关于法律援助的程序规范 法律援助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援助的运作过程就是法治的运作过程,立法中应当明确法律援助的程序规范。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程序规定较为原则,《条例》在修改完善的过程中,以“便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规范了法律援助的申请等一系列环节和办理时限,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作出决定的职责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结合工作实践,设计了经济困难的直接认定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简化审核程序的工作制度。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一并报送,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