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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1-11-2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征求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分别召开了有省教育厅、德阳市和部分县(区)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并广泛查阅在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征求的社会公众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于2011年9月1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内容的调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条例赋予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规定未成年人的义务,引导其正确行使相关权利。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未成年人有义务接受法律、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等知识宣传,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珍爱生命,掌握基本的生存常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鼓励、奖励和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举报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议把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内容提并到第一章总则中。
  二、关于未成年人的权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有关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概括性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规定已在有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合并了与人身权有关的民事权利,建议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并对有关权利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关于互联网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的地方提出,互联网管理涉及的方面较多,本条例应侧重于在互联网管理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不应作普遍性的网吧管理规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较多意见认为对于上网,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有所区别,重点是做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工作,而不是规定网吧的经营时间限制成年人上网等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已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因此,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可以不再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互联网上网流量监控等做出规定。
  针对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和防止通过互联网接触不良信息的社会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性规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设施;严禁非法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防止未成年人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接触不良信息;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建立监管巡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无照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法律责任中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行为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求的意见提出,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立法中,对于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宜再规定,罚款幅度不能过大等。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了有关意见,建议: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删去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五条。
  (二)为保持法规内容前后一致,且国务院行政法规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已有处罚,建议删去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第九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一条。
  (三)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以及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适当调整了罚款幅度和停业整顿期限。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条文结构作了修改和相应的调整。
  现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常委会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