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谢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2011年12月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了审查。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成都市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际,对1997年5月30日通过并于2006年修订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再次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摩托车管理十分必要。《规定》主要是扩大了原有的地域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现行技术规范重新界定了摩托车的定义与种类划分,扩大了摩托车限行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各部门管理职责。《规定》的修订切合成都市实际,与上位法不抵触,针对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建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