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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说明
时间:2012-09-06 来源:四川人大网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1221日表决通过,现就《规定》修订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19975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经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修订后的《规定》于200711日正式施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摩托车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现行《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与我市统筹城乡发展不相适应。现行《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比较窄,且近年来我市摩托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14月已达91万辆(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7万辆,而郊区()县已达84万辆),有必要将法规的地域适用范围从五城区扩大到中心城区。二是亟需对摩托车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近年大量出现的电动摩托车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为此,对电动摩托车的机动车属性需要法规进一步明确,为依法强化管理提供有力保障。三是有必要对摩托车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严格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督,实行源头和路面管控两手抓,强化管理。

      二、《规定》的修订过程

      20118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审审议稿)》。

      201110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审审议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定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先后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交管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建议。2011121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和征求的修改建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

      201112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规定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交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当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规定草案修改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201112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形成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规定》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近年大量出现的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容易与《规定》调整的摩托车相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泛滥等问题,成都市相关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加强对摩托车管理的同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纳入2012年立法计划。

      ()《规定》第三条关于摩托车定义与种类划分的规定。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属于机动车性质的摩托车包括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两类;其中,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为了明确无论是燃油还是电动,或者是以其他方式驱动的,只要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性质,《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表述为: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规定》第五条关于其他部门职能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综合管理,强化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和维修各个环节的管理,针对目前部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摩托车的情况,《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安、质监、工商和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摩托车进行管理的职责,新增了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和第七条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的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已作具体规定,故本条例作了原则性表述。

      ()《规定》第九条关于通行区域的规定。一是扩大摩托车限行的范围。此次修订前摩托车的限行范围是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有必要扩大管理覆盖的区域。《规定》将限行范围扩大到中心城区(2009812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9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中心城区界定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二是明确授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摩托车限制通行的具体办法进行规定并公布。近年来实行的中心城区摩托车限制通行,充分体现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有必要将现行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本条授权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摩托车限制通行的具体办法、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情况对无入城标志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三是禁止三轮摩托车和大排量两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针对近年出现的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和大排量摩托车迅猛增长的情况,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减少噪声和尾气排放污染,此次修订增加了禁止其他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的规定。

      ()《规定》第十条关于其他通行区域的规定。由于摩托车限制通行的原则目前仅在我市中心城区适用,对于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不宜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模式,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予以规定,因此授权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本条与第九条内容相同,考虑到第九条内容太多,故单设。

      ()《规定》第十一条关于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责任追究已有明确规定,所以在规定修订时进行了集中表述,以免重复上位法。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一并报送,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