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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2-09-0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3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3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以及立法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统一问题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等。为与该法规定相衔接,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登记封存、第四十六条中的登记保存修改为查封、扣押,以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一致。

      二、关于部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对违反条例规定,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条件的行为以及在专利执法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有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合同的行为等,严重损害了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加重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在专利执法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和文字修改。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