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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2-09-0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11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国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草案从我省的具体情况出发,在激励创新、保护权益、规范管理等方面加以创新和细化,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充分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形成草案修改稿,分送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1111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第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增加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总则中明确了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专利的管理与保护职责,但未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职责,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要求其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了相关规定,即: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申请和管理制度,提高专利的运用水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加大了对专利再创新的支持力度

有单位提出,为进一步提高再创新意识,应当鼓励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形成新的知识产权,建议把获得专利权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的重要条件。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将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立项、考核、验收的指标之一;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优先支持的条件之一。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与质量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增加了展会承办方的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展会经常会出现有主办方、承办方的情形,草案中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中只规定了展会主办方的职责,也应明确展会承办方的职责。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展会期间应当组织开展专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专利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监督主办方及承办方履行专利保护义务。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加强对参展项目的专利审查,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方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主办方、承办方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投诉人未及时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未自行撤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

      四、增加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关内容。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即: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对草案条款的表述进行了规范。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次审议稿)》及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