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关于《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2-09-0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9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黄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1997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作了第一次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推动了全省专利法治意识、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社会专利意识普遍增强,我省专利拥有量快速增长;我省市场主体运用专利的能力逐步提高,专利实施效益日益显现;全省专利执法保护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营造了我省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十一五期间,全省申请专利129886件,是十五期间申请总量的36倍,年均增长3095%;获得专利授权82786件,是十五期间授权总量的42倍,年均增长4787%。我省有1项专利荣获中国专利金奖,20项专利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特别是2010年,全省专利申请继2009年突破3万件后又突破4万件,达到40230件,同比增长217%,在全国排名第8位。全省获得专利授权继2009年突破2万件后又突破3万件,达到32212件,同比增长60%,全国排名第7位。我省PCT国外专利申请127件,同比增长1545%。

      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2009101日起施行。20101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修改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较原法有较大调整,我省现行的《条例》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适应性修改。

      20086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近年来,四川省委作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部署,把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建设创新型四川的重要举措,对全省专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创新的加强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我省于20019月修订的《条例》与新形势、新任务和具体工作实际已存在许多不适应之处。及时修改《条例》,是贯彻落实《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需要,是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营造投资环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启动《条例》修订相关工作,成立了以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调研计划,聘请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有关专家教授组成专家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研和《条例》实施评估工作,在成都、德阳、绵阳、遂宁、宜宾、眉山、广元、巴中等市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了《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认真研究吸纳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报送省政府。

      2009年、2010年、2011年,省政府连续三年将《条例》修订工作列为立法调研计划,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知识产权局在省内外开展了多次调研,先后赴江苏、陕西、天津、河南等省市调研,了解地方立法情况,学习借鉴经验。省法制办还多次征求省级部门和各市()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代拟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1628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注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衔接,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促进与发明创造激励机制,加大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力求使专利促进与保护有关规定符合四川实际。

      ()对应上位法的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促进、专利行政保护和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关规定。如将假冒他人专利违法行为与冒充专利违法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提高了行政处罚额度,细化完善了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等。《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现行规定,对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文作了相应修改。

      ()加大专利促进力度

      1.调整了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六条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相应调整,增加了资助专利技术实施、专利维权等内容。

      2.增加了专利促进的优惠、扶持措施。一是依法对专利研发、转让给予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引进、购买、申办专利技术、产品、设备等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按照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和折旧、摊销处理;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鼓励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在专利实施、技术转让等过程中的涉税事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鼓励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二是加强宣传教育。《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三是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按照《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川财采〔200839)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市的立法成果,《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四是设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破格条件。《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依据之一。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省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五是细化企业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被授予专利权、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专利转让、维权获取专利赔偿、专利入股转化中,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相应比例的报酬。还规定:国有企业对发明创造的奖励及报酬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六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专利产业的投入。《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与金融服务,特别是鼓励以专利权质押方式提供融资支持。

      ()加强展会专利保护

      《修订草案》在《条例》原有专利行政保护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新增加了展会专利保护的内容。《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252号令)规定要做好展会专利权的保护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侵权行为。《修订草案》总结了我省展会专利保护经验和成果,在第二十六至三十条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展会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展会参展方的专利保护职责以及展会中发生侵犯、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建立专利转化应用激励机制

      针对我国专利技术与市场结合的紧密度不够,转化实施率偏低的情况,国家设立了中国专利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评定,对加强专利的促进、运用和保护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北京、天津、广东、浙江、江苏、湖南、河南、福建、江西、重庆、贵州等省()在专利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专利转化应用激励机制的相关条款。《修订草案》借鉴有关省()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第七条规定:建立专利转化应用激励机制,促进专利技术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