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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2-09-0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3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近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财政改革与审计实践不断向前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面施行的大背景下,修订《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十分必要、意义重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其中的个别条款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及时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2月份财经委员会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审计厅共同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321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逐条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收支审计工作,适用本条例。审议中,有同志认为,在现行体制下采用行政区划来划分审计范围不妥。财经委员会认为,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主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的原表述确有不妥,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工作,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增加审计监督事项的有关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计应开展对财政收入筹集和分配行为以及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已经规定了相关监督内容。

      三、关于依法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问题

审议中,有同志认为第十八条中的审计机关有权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财经委员会认为,《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有相关规定,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表述为依法查询相关信息,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问题

在调研中,有部门建议加强财政审计信息化建设,与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实现信息数据共享。财经委员会认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扩大审计覆盖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为此,建议将原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审计工作,修改为: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此外,财经委员会还对部分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