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近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财政改革与审计实践不断向前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面施行的大背景下,修订《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十分必要、意义重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其中的个别条款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及时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2月份财经委员会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审计厅共同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3月21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逐条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收支审计工作,适用本条例。”审议中,有同志认为,在现行体制下采用行政区划来划分审计范围不妥。财经委员会认为,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主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的原表述确有不妥,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工作,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增加审计监督事项的有关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计应开展对财政收入筹集和分配行为以及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已经规定了相关监督内容。
三、关于依法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问题
审议中,有同志认为第十八条中的“审计机关有权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财经委员会认为,《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有相关规定,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表述为依法查询相关信息,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问题
在调研中,有部门建议加强财政审计信息化建设,与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实现信息数据共享。财经委员会认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扩大审计覆盖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为此,建议将原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审计工作”,修改为:“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此外,财经委员会还对部分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