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5月29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分组审议,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同意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5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企业脱离,移交住在地,实行属地管理,是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铁路运输法院顺利移交地方,为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的任免提供合法性依据,对我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关于铁路法院法官任免的程序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法制委员会根据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形成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一并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