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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书面)
时间:2012-09-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5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驻川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201012月,国家五部委下发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铁路法院、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移交各地的铁路法院保留原建制和名称,由驻地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管理。依据《意见》精神,移交我省的铁路法院共有两级三院,分别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共有在职在编人员139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目前驻川铁路法院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省高级人民法院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移交我省的铁路法院系统70名审判员以上的法官进行任免。

     二、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必要性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下简称《任免条例》)是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89年审议通过的,1999年和2009年分别作了两次修正。

      由于我省《任免条例》没有对铁路法院系统法官的任免作出规定,为解决省人大常委会任免驻川铁路系统法官的法律依据问题,需要先启动《任免条例》的修改工作。本次对《任免条例》进行修正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可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铁路运输法院系统法官的任免案进行审议表决,完成驻川铁路运输法院的移交工作。需要说明的是,驻川铁路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免,《任免条例》已作出规定,故此次《任免条例》修改不涉及驻川铁路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免问题。

      三、修改的内容

      20124月,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就《任免条例》的修改工作进行了座谈。依据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任免条例》的个别条款作了补充完善,修改幅度小。一是在第五条增加两款内容;二是对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了相应补充完善。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建议经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以上说明,连同《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