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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2-09-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53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253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的旅游发展领导协调机构。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四款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编制旅游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旅游资源开发。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中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修改为旅游资源保护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建设。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牌。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鼓励通过会展、演出、赛事等大型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二款删去。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精简。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该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并删去第二款中的未经批准

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章旅游行业自律中相关规定进行精简。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一条,并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合并修改为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诚信经营监理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失信复议制度。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诚信记录。(表决稿第七十一条)。

九、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处罚条款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表决稿第八十一条),并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表决稿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27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更加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