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5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的“旅游发展领导协调机构”。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四款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编制旅游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旅游资源开发”。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中“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修改为“旅游资源保护”。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建设。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牌。”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鼓励通过会展、演出、赛事等大型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二款删去。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精简。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该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并删去第二款中的“未经批准”。
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章“旅游行业自律”中相关规定进行精简。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一条,并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合并修改为“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诚信经营监理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失信复议制度。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诚信记录。”(表决稿第七十一条)。
九、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处罚条款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表决稿第八十一条),并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表决稿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更加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