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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2-09-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5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赴眉山市、乐山市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及旅行社、导游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意见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125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旅游资源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旅游资源不可再生,建议在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同时,增加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二审稿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同时,将二审稿第二章修改为旅游促进和资源保护,并在二审稿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旅游发展领导小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第四条中规定设立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否妥当,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的方面和环节众多。发展旅游产业,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外,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共同推动,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机制来整合各部门的力量,更加有效地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其旅游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关于旅游标准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根据国家对旅游标准化的要求,对该条例中涉及旅游标准化的规定进行细化。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二审稿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同时,建议将二审稿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可以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旅游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对旅游安全作进一步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二审稿第二十七条增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同时,建议增加旅游经营者组织登山、漂流、狩猎、探险或者经营蹦极跳、过山车、旱地雪橇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

五、关于旅游行政监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应当规定建立旅游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二审稿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六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二审稿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修改,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部分条文进行精简。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对宾馆、饭店的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删除二审稿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因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经对《条例(修订草案)》中涉及的相关禁止性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建议删除二审稿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处罚条款;同时,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二条)。

两次审议中,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篇幅过长。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适当删减,经修改后将条例由原九十七条调整为八十九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上的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法规《条例(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