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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2-09-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3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善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赞同修订条例,对《条例(修订草案)》总体上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城环资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在《四川日报》、四川人大网、四川旅游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270余条。34日,条例修订调研组赴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了调研,19日召开了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和相关厅局参与的征求意见会。经过一系列的基础工作,我委综合相关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新增内容

1、有部分委员提出,由于旅游资源涉及要素很多,条例应明确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综合协调机制。我们采纳了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省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全省旅游业发展中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一次审议稿中第四条有关内容合并到第五条。

2、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是当今旅游业发展趋势,为督促地方政府主导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根据立法调研情况,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名义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

3、二次审议稿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新增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应当……”后增加按照规范要求消除旅游安全隐患;按照省民委提出的意见,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第六十四条中对旅游者在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后,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二、关于删除内容

1、《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及……经营权的转让的内容,为原老条例规定,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不符。城环资委采纳了委员和相关厅局意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删去了关于此项内容的规定,同时从保护游客利益和旅游业经营安全出发,在第三款中增加经过批准停业、歇业的,应提前对外公布。

2、一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已经对导游薪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因此删去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旅行社决定聘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被聘用人员应当服从聘用旅行社的安排的内容。

3、吸纳了委员和相关厅局意见,删去第六十五条旅游购物场所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商品促销费用,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此商业促销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删除了相关内容。

三、关于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旅游规划问题。我们吸纳部分委员和相关厅局意见,将旅游规划纳入其他法定规划体系,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旅游规划,将旅游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衔接。

2、关于公务委托旅行社安排问题,有个别委员建议删除。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综合旅游立法听证会的总体意见,我们建议予以保留。有委员提出在公务活动中应对旅行社资质进行规定,或者指定有资质的旅行社,因涉及增加行政许可,未采纳。有委员提出在事业单位前面增加企业,因企业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属于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不属本条例规范的范畴。综合委员和监察部门意见,为防止假借公务活动名义借助旅行社搞公费旅游,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一句不得借此公费旅游

3、采纳了交通运输部门的建议,降低了对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改为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将一次审议稿第十一条恢复为原老条例的表述,将立项细化为批准、核准、备案,使表述更为准确。

有委员建议应增加国内旅游或出境旅游购买保险的内容、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因条例一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已有相关内容,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上述两方面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再重复规范;有委员提出增加家庭旅游、乡村旅游、农家乐、登山活动方面的规范要求,由于目前我省乡村旅游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农家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山及穿越活动很难界定,因此规范管理难度较大,条例暂未明确规范。有委员提出应坚决遏止门票价格无序上涨的态势,《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委员们提出的建议恢复5·1黄金周、统一老年人划分标准等意见很好,因管理权限在国务院,我们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此外,我们还采纳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州人大、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各方面在文字表述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将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宾馆、饭店统一改为标准用语旅游饭店、宾馆,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也进行了调整,《条例(修订草案)》由一次审议稿的九十七条变为二次审议稿的九十五条。

以上意见连同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