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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2-09-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11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旅游局局长郝康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颁布实施5年以来,对于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国民收入不断提高、消费升级的背景下,中国旅游业正步入黄金发展期。在此机遇与挑战并存阶段,我省旅游业在诸多方面表现出急需通过修订《条例》来转变我省旅游发展方式、规范旅游市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

首先从旅游业政策法制环境来看。2009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旅行社条例》,新条例在旅行社市场准入和旅游市场管理等方面作了一些新规范,注重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调节作用,引导旅行社良性竞争;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提出了通过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等具体措施加快发展旅游业,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我省需要按照上位法和国务院发展大旅游综合性旅游产业的要求,对《条例》进行相应调整和充实,达到贯彻落实国家指示精神的目的。

其次从国内外旅游经济形势来看。在世界不少地方旅游业遭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中国旅游业却呈现逆势发展劲头,成为全球旅游业界的热点。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和外贸拉动,消费不足、服务业比重过低,发展旅游业成为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必然选择。同时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民航等基础建设速度加快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旅游业将出现新一轮的发展,在未来几年内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在此有利形势下,许多兄弟省市明确提出旅游业要成为保增长的重要引擎、成为调结构的重要支撑、成为保民生的突出亮点,提出了旅游立省旅游强省战略,出台了含金量高的旅游政策及法规。在重大历史机遇面前,我省应当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深厚的文化积淀,顺应国际旅游业的发展趋势,紧紧抓住新的旅游消费需求,通过修订《条例》提高政府对旅游业的重视程度,扩大开放,增加投资,丰富旅游产品,大力发展度假旅游,提高旅游服务水平,提升我省旅游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最后从我省旅游工作实际情况来看。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演变,我省旅游业呈现出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原省条例对政府旅游工作的要求不足,个别地方政府对旅游工作的重视不够,政府投入较少,旅游基础设施欠缺,部门联动共推旅游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旅游业的管理体制不顺;二是原省条例在旅游促进和旅游服务方面条款较少,我省旅游资源富集,但开发不够,旅游产品以观光景区为主,满足不了大众休闲的需要,乡村旅游等新热点并未在原省条例中得到体现;三是原省条例对我省旅游企业规范竞争机制要求不足,许多旅游企业不是着眼提高自己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来进行竞争,而是靠降低价格来占有、扩大市场,不仅损害了旅游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影响了旅游业健康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来调整我省旅游管理方式,统筹整合旅游相关要素,加大旅游促进力度。

二、起草的过程

我省于2009年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先后组织人员赴湖南、海南、云南等省和我省的成都、乐山、阿坝、凉山等市()调研,。20105月,配合省人大在自贡市召开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和修订《条例》研讨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对于《条例》的修改意见。完成初稿后,首先在我省旅游业全面征求意见,然后在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大众的意见,并随之举办了社会不同层面人士参与的旅游立法听证会,在此期间,先后三次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文化、林业、国土资源、监察、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监、统计等部门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今年119日,该草案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总体修改情况是:新增加13条,修改13条,修订后由原来84条增加为97条。其中,主要在第二章旅游促进中增加了涉及旅游交通、旅游资源利用保护、旅游电子商务、特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会展旅游及服务标准化等发展大旅游的7条规定;在第三章旅游经营新增了引导旅行社规范经营业务、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等6条规定;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应修改了8条处罚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关于旅游业的综合协调机制

旅游业涉及的要素很多,需要很强的综合协调性,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有限,难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等问题。草案第四条增加了建立和完善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综合管理。

()关于旅游交通

旅游交通是旅游业发展的首要条件,交通的便利与否不仅影响旅游者决策,也关系到旅游资源开发。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在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牌。

()关于旅游信息化建设

在旅游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经营转型、旅游电子商务等,都需要信息化支撑。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关于乡村旅游

乡村旅游是我省旅游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我省乡村旅游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多数地区缺少乡村旅游的总体规划,存在产品形式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提供信息、协调指导等措施,开发特色旅游项目,规范发展乡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关于公务委托旅行社安排

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的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旅行社可以开展公务委托接待业务的规定,综合旅游立法听证会的总体意见情况。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事项。委托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事项时,应当遵循节约、效能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景区门票优惠。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要求,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大多数立法听证会代表赞同优惠门票的意见,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