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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2-09-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3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卢耸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认真总结“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经验和教训,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在第一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抗震设防管理、灾后重建和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等方面的规定,突出地方性法规的特色。教科文卫委员会充分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第一次审议稿63条的基础上增加9条,修订34条,形成72条的草案二审建议稿,并分送21个部门征求意见。2012321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形成第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依据,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首要环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5·12”汶川特大地震以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多次批示,必须管好建设工程。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崇禧要求认真落实奇葆同志的批示,及时完善配套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目前已有江苏、陕西、云南、天津等15个省市修订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其中有11个省市明确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二、关于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总结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经验,对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章节进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教科文卫委员会研究认为,四川灾区恢复重建,从苦难走向辉煌,创造了人间奇迹,应当充分总结经验,并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议在第六章中增加4条即:第五十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基本农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辅导,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恢复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的功能,为恢复灾区人员生活和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五十九条: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尊重自然、遵循规律、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做到恢复功能与发展提高相结合,自力更生、多方参与、与对口支援相结合。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对灾后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应当设立专户分类管理,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进行严格审批,建立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监督。

三、关于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经费支持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一致,设立专项资金,增加财政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经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四、关于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经认真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

五、关于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及相关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机构的权责划分明确,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教科文卫委员会认真研究后,采纳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由于四川省所有市州的地震部门或机构均已更改为防震减灾部门或者机构,且省政府赋予省地震局社会管理职能,因此以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统称更加合理。经认真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中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认为,针对我省大型工程多,特别是特大型水库较多的特殊情况,应当细化有关罚则,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保证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4条。将违反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的违法行为做了区分,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尤其是加大了对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处罚力度,其罚款额度相当于建设该台网的数额。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运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立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运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对草案条款的表述进行了规范。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次审议稿)》及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