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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3-03-2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9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9月2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中“武装力量”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删去“武装力量”的规定;并增加有关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和开放相关场地、设施等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以开展科普工作为重要责任,积极利用,开放相关场地、场所、设施和场馆等开展科普活动。”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规定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的规定重复,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删去“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规定。
  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中对“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为与“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行为应当分别处罚。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修改为:“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表决。
  《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